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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

  我省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肩负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使命,必须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推进发展。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准确把握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切实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美丽四川为目标,加快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开展大规模绿化全川行动,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完善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推动各方形成合力。坚持自然资源资产的公有性质,改革创新产权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分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农村地区的覆盖,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整洁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既要形成支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又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形成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有效约束。

  (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保护体系基本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为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美丽四川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四)加快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2017年底前,实行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土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等定着物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办理登记,逐步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

  (五)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除生态功能重要的以外,可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明确国有农场、林场和牧场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权能。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六)改革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组建对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探索建立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的体制。

  三、建立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七)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加快完善财政、产业、投资、人口流动、建设用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政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同步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严控开发活动。

  (八)加快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加快形成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加快土地要素配置和差别化用地机制改革,调整按照行政区和用地基数分配指标的做法,把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级行政区,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健全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

  (九)探索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制定出台我省国家公园体制实施方案,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体制,积极推动我省创建国家公园。依托我省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大熊猫等珍稀物种、特殊生态类型为主体的国家公园。加强对我省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的筛查、统计和确权登记,强化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探索建立统一的自然保护区域管理体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原则,将自然生态系统和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除不损坏生态系统的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投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国家公园建设。

  (十)探索建立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按照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有关用途管制职责,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

  (十一)加强城市生态建设与修复。着力构建新型绿色城镇体系,推进城乡总体规划,保护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水系、湿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划定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和绿地绿线,实施严格管制。改变城市开发强度过大、硬化过多的现状,逐步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大力开展海绵型生态绿地建设,提升城市雨水自然渗透积存能力,对积存下的雨水要注重渗透利用和充分净化。构建城市内外连接贯通的生态绿地系统,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推行生态绿化方式,建设宜居生态园林城市,让城市生活更加贴近自然。

  四、建立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省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

  (十二)探索编制空间规划。加强省级空间规划研究,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探索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创新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方法,开展市县空间规划编制试点,积极鼓励试点地方进行规划编制部门整合,由一个部门负责市县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前应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规划的基本依据。

  (十三)在部分重点区域率先开展“多规合一”试点。支持市县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编制市县空间规划,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市县空间规划要统一土地分类标准,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省级空间规划要求,科学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加强对绵竹市、中江县、南江县、宜宾市南溪区“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指导,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五、完善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十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到2016年底前基本将全省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编制实施四川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到2020年底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88.8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13.75万公顷。强化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监测,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建设。健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严格施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实行用地计划分配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地量下降、经济增长速度、城镇化率、供地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存量土地情况等因素挂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确定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比例,合理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加大农村闲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度。

  (十五)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考核,切实保障水安全。协助国家制定嘉陵江、汉江、赤水河等跨省(市)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开展安宁河流域水量分配试点工作。规范取水计量监测监控技术,科学编制市、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完善省、市、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灌区农业取水许可,在大中型灌区逐步实行计划用水、合同用水。深入推进重点企业节水行动和节水型企业建设,水资源匮乏地区严格控制新上高耗水项目。健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研究促进我省非常规水源利用政策。

  (十六)健全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推动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耗强度双控制度,科学分解并下达各市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和“十三五”节能目标任务。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的重要措施。优化电力生产运行方式,通过替代发电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能效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实施差别电量计划。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和节能标准体系,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增加森林、草原、湿地碳汇的有效机制。

  (十七)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将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起源商品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切实保护全省所有天然林。建立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健全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增加森林资源、改善生态和民生、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区新体制。健全集体林权制度,稳定承包权,拓展经营权能,推进以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和村级农民互助担保合作社为主的“两证一社”新型林权抵押贷款改革,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和流转制度。

  (十八)完善草原保护制度。突出草原在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草原公园。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推进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依法明确草原权属,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严格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完善草原监测机制。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全面推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措施。大力开展天然草原退牧还草、草原鼠虫害防治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强退化草原、鼠荒地、沙化草地等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的监管,严格控制草原非牧使用。

  (十九)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划定并守住湿地生态红线,逐步恢复退化湿地。制定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将生态功能突出的典型湿地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稳步扩大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范围,探索建立省级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行湿地分类管理,规范保护利用行为,建立湿地生态修复机制。将城镇规划区内湿地纳入城镇蓝线或绿线保护范围,规划建设城镇湿地公园。

  (二十)完善地震灾区等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修复机制。加强项目组织和实施,建立以购买服务为主的生态建设成果管护机制,完善地震灾区等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修复机制和生态监测体系,加快推进川西藏区沙化土地、岩溶地区石漠化土地及干旱半干旱地区等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综合治理。探索具有营造林资质的业主参与生态修复政府购买服务。将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立严格保护制度,强化封禁和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防沙治沙示范区建设,探索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的防沙治沙新机制。

  (二十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落实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矿区企业集中度,鼓励规模化开发。进一步落实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要求,落实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建立并实施我省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

  (二十二)推进资源循环利用。研究建立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逐步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制定资源分类回收利用标准,对复合包装物、电池、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实行强制回收。推进农林废弃物处理资源化,进一步实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探索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健全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要求。

  六、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及生态补偿制度

  (二十三)推进天然气等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提高我省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放开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逐步推行燃煤电厂环境保护电价政策。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科学合理制定农业供水价格,促进节水增效。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推进差别化排污收费。推进建立乡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污水、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处理收费政策。规范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二十四)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划拨供地范围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扩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划拨。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探索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逐步提高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水平,逐步降低工业用地比例。健全地价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完善土地等级价格体系,理顺与土地相关的出让金、租金和税费关系。探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出租等方式,完善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二十五)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矿产资源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制度,实现与国家矿业权交易平台有效衔接。

  (二十六)研究推进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推进我省资源税费改革,实施清费立税,理顺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税费关系,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二十七)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规范我省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制定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在岷江、沱江和嘉陵江干流及重要支流交界断面的上下游政府间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

  (二十八)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研究制定我省整合财政资金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方案,健全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深入推进国土江河综合整治同时,加大对川西藏区等重要生态屏障和城市生态的保护修复力度。探索创新生态保护资金使用方式,引导群众参与生态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和后续管护。

  (二十九)落实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和退湖还田还湿试点方案。推进我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深入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探索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成果长效机制。

  七、健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在全省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及时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意见,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

  (三十一)完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落实《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完善成都市及周边、川南、川东北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加强市、县、乡之间跨境断面及边远地区环境综合治理,落实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合作协议,以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为重点,完善会商与应急联动机制。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基础上,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建立各流域内省级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参加,多形式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制定落实我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实施“智慧环保”建设,建立与全国统一联网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实现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全面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预警评估能力。

  (三十二)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坚持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制度,采取省、市、县政府补贴及社会资本参与、住户付费的多元化投入运营方式,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机制。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与无害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加强农业生产与农业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统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培育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市场主体,扶持农村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社与社会组织,强化县、乡政府环境保护职责,明确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网格化、标准化、全覆盖的防治体系。

  (三十三)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研究制定我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方案。完善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健全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

  (三十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强化生产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制度,制定我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实施方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三十五)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充实执法队伍,统一执法标识,赋予环境执法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密切环保部门与公、检、法等机关的联系。建立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落实我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制定出台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八、健全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

  (三十六)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研究制定我省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积极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境保护市场。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均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探索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投入。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十七)探索推进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制定我省用能权交易工作方案,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研究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和测量体系。研究制定我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开展碳排放权配额和自愿减排项目交易,建立西部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推进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编制全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三十八)探索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根据行业先进排污水平,逐步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重点区域,研究制定我省跨行政区排污权交易政策。

  (三十九)开展水权交易制度研究。针对我省水资源总量丰沛,但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严重等问题,开展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四十)探索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制定我省绿色金融实施方案,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完善融资对接机制,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融资支持。完善我省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信贷的投放力度。开展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自评估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善我省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机制,支持建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绿色行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上市,支持绿色行业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平台挂牌融资,支持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完善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保企业给予激励支持,对不良企业予以惩戒,建立环境保护企业“黑名单”制度。健全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四十一)积极推广国家绿色产品体系。推动我省绿色产品认证,强化国家绿色产品标准实施。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互认。加强绿色产品体系宣传和执法合作,建立绿色产品认证专家队伍。推进有机产品认证等绿色产业示范区(县)创建活动,鼓励支持政府、企业申请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生态原产地产品认证,扶持和培育优质绿色产品品牌创建,积极支持、扶持优质绿色产品申报四川质量奖和四川名牌。建立一批绿色产品相关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平台,确保绿色产品质量安全,为绿色产品提供技术支撑。

  九、完善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十二)建立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可操作可量化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定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引导各地推进绿色发展。根据我省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差异化考核。将城市绿化、环境管理与环境质量、土地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指标纳入四川省级文明城市考核内容。

  (四十三)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制定我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工作方案,定期编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方,采取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

  (四十四)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编制我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的资产和负债核算方法,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在市、县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核算主要自然资源实物量账户并公布核算结果。

  (四十五)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国家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制定我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四十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认真执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细化完善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按照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十、强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组织保障

  (四十七)加强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领导。强化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和本方案制定单项改革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各地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加快落地落实。要加快建立完善地方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完善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四十八)积极开展试点试验。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积极性,鼓励各地按照本方案的改革方向,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其中需要法律法规授权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将省直部门自行开展的综合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统一为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试验,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广力度。

  (四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宣传力度,正确解读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鼓励、引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积极有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树立绿色新风,增强全民环保意识、低碳意识、节约意识,形成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营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十)加强督促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