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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河长令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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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四川省全面深化河湖长制

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川委办发电〔2017〕12号)《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1年度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管好盛水的“盆”和盆中的“水”,以能力建设为抓手,以河湖管理保护示范县为引领,纵深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促进实现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相统一的河湖治理保护目标,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二)主要目标

清河。全省河流生态流量达到国家要求,逐步形成“河清水畅”的河湖环境,努力让每个河湖都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湖。

护岸。岸线管控力度增强,河湖“清四乱”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侵占河道、破坏航道等突出问题得到依法清理整治。

净水。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国考断面)比例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全省地表水消除劣V类国考断面。全省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85%、建制镇52%;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有效实现水环境污染源头减量,农村水污染防治能力明显提高。

保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2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3%。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3%;新增受保护湿地166.7平方千米,湿地保护率达56%。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工作要点

(一)清河

1.开展河流湖库健康评价。

根据省情、水情和河湖管理实际,印发《四川省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指导各地结合河湖自然地理、社会环境和服务功能等差异性特征,在辖区内挑选1条河流(或1个湖泊)开展河流湖库健康评价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四川省河湖健康评价体系。〔责任单位:水利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党委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示范县建设。

开展省级河湖管理示范县评选工作,拟评选3-5个省级示范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省级示范县开展河湖保护治理,持续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河湖治理整体成效。〔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各市(州)党委政府〕

3.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提高河道采砂规范管理水平,各地建立公示重点河段、重要区域河道采砂“四个责任人”和长江干流禁采“五个责任人”,构建水利、公安和交通运输三部门河道采砂合作机制,规范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砂石综合利用。持续开展长江干流清江行动,整治岷江阿坝段河道采砂乱象,清理涉砂“三无”船舶,打击非法采砂。〔责任单位:水利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4.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

按照《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市(州)认真落实“一站一策”整改方案,建立清理整改销号制度,退出或整改一座,销号一座,按时报送全省工作情况至国家有关部委。持续开展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各市(州)党委政府〕

5.做好生态流量监管工作。

出台《四川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考核制度》,明确范围、严格标准、完善机制;依托四川省水电站生态流量动态监管系统,做好纳入省本级的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测,指导市、县分级监管。〔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护岸

6.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

强化调查研究,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完善整治标准、明确工作责任,提升规范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在全省河湖深入开展日常巡查,坚决遏制“四乱”问题发生。〔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7.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控基础。

依托地理测绘信息技术,进一步规范完善河湖划界成果,构建全省河长制“一张图”的基础数据,进一步提高我省河湖管护信息化水平。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6月底前各地完成规模以上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责任

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净水

8.强力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

严格落实《2020年国家移交四川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清单》,推动2020年国家移交我省的21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对照国家移交问题举一反三,开展深度自查,按季度动态更新四川省自查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清单,按统一标准编制整改方案,实施省级督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9.深化跨界河湖联防联控。

加强与周边省份跨界河湖联防联控工作。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常态化开展川渝联合巡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持续推进跨界河流“三排”、“四乱”专项整治行动,共同创建琼江示范河湖。〔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各市(州)党委政府〕

修订完善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财政奖励政策,建立长江川渝和黄河川甘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新一轮川滇黔三省赤水河和省内沱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继续开展岷江、嘉陵江、安宁河等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探索开展岷江流域生态综合补偿。〔责任单位: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10.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

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继续推广“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为主,多种处理模式并存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1年底全省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93%以上,其中阿坝州、凉山州和甘孜州达到75%。〔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分类治理,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到2021年底全省6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11.持续推进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全省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确保已建设施设备有效运行。进一步压实一线执法责任,加大对船舶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力度。启动绿水绿航专项行动,推动我省航运绿色发展。〔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12.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开展地表水功能区划定工作,完善相关管控目标。到2021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基本竖立排污口标志牌,制定印发实施整治方案并完成部分整治任务。根据“十四五”新设断面,抓紧启动2021年枯水期管控工作,指导地方编制科学管控方案、督促采取强力措施,确保实现整体平稳过渡。〔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13.加大工业节水载体建设工作力度。

以高耗水行业工业企业为重点,推动重点工业用水企业加强节水管理,引导企业进行水效对标达标,强化节水载体建设;推广高效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动工业节水改造提升,提高工业领域水资源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水利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14.着力抓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加强黄河源头生态保护,积极探索适用于高寒高海拔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新模式。继续做好沱江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新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赤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实施一批环保专项行动,加快相关突出水环境问题的解决。加快推动铜钵河、琼江等川渝跨界小流域综合整治试点。遴选一批新的小流域纳入“十四五”时期重点督察督办对象,有效推动地方加快突出水环境问题整改。〔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村农村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15.巩固提升污染防治成效。

将三磷综合整治、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纳入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河湖长巡河等工作中,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体制,推动新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提升污染治理成效。对岷沱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进行调研和督导,加快推动未完成改造设施力争2021年底全部完成。深化实施沱江、岷江、琼江水污染防治攻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16.继续抓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按照《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整合现有省级财政资金政策,加快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系统,稳步提升城市污水收集效能。以岷沱江流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升级。〔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17.加快推进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科学布局全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重点加强生活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大件垃圾分解中心、厨余垃圾综合利用处置中心等建设,着力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匹配的全系统处理处置设施体系。〔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18.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和长效管护。

实现全省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落实责任单位,强化专业管护力量,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水质持续改善,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19.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继续巩固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成果,持续开展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推进农村沼气种养循环利用、畜禽养殖场(小区)改造、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循环发展模式。到2021年底,全省农药、化肥用量保持零增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保持在9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四)保水

20.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全省2021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在323亿立方米以内。持续开展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构建省市水量分配管控单元体系。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行为。加强岷江等主要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管控,启动雅砻江等重点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编制工作。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深入开展四川省节约用水工作。按照《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和《四川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实施节水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强化节水评价工作,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监控。加快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推进节水型高校、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小区、节水型公共机构等节水载体建设,巩固节水载体创建成果,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示范带动全社会节约用水。(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突出整治新批复的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提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开展不达标水源地整治,推行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持续推进县级以上水源地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督促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及的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22.大力推进水土保持。

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完成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落地落实,规范生产建设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止人为水土流失。〔责任单位: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23.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持续开展重点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大力推动若尔盖国家公园建设,继续实施甘孜州海子山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石渠县长沙贡玛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持续开展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内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编制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加强川渝地区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交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廊道“高品质宜居湿地群”建设,逐步完善河湖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责任单位:省林草局,水利厅、相关市(州)党委政府〕

24.严格落实长江流域禁捕制度。

建立健全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全省“护渔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加大“三无船舶”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专管和群管相结合,切实做好日常护渔巡查工作,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五)工作保障

25.夯实河湖长制基础工作。

加强河湖长制“一张图”数据库建设,完善规模以下河湖基础信息入库工作。建立河湖长制通报制度,进一步掌握省级14个主要河湖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审计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26.强化依法治理。

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严格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推动制定《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司法厅)

27.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中重点关注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对沱江、岷江、嘉陵江等重点流域的涉水环境问题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推进流域环境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审计厅,省河长制办公室)

28.强化督查考核工作。

强化河湖长制暗访督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好省级两轮暗访督查工作,通过提示约谈通报等形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各市(州)结合实际出台河湖长制相关暗访督查办法。做好中、省环保督察配合工作。开展2021年河湖长制省级考核工作;探索研究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审计等挂钩,制定相关办法,激励河湖长履职尽责。〔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29.完成“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1—2025年)及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清单编制工作。

制定14个省级主要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年度工作清单。指导各市(州)开展其它河流、湖泊“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1—2025年)编制工作,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30.召开年度重点会议。

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召开省总河长全体会议、省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等省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河湖长制部署要求,通报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治理成效,审议重点工作事项,交流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指导各市(州)分别召开有关工作会议,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要求。〔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31.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活动,全面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宣传。深入开展好“行走长江黄河四川段”中省主流媒体集中采访报道第二阶段活动;组织开展好河湖长制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党校、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七进”活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河湖长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