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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近日,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适用哪些范围?一起来看。


一、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我省大气环境形势严峻,对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2年1月,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提出“推进陶瓷、玻璃、锅炉、酿造、水产养殖尾水等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制定”。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中提出“加快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能耗标准。”以及“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


玻璃工业是传统的重污染行业,是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重要排放来源之一,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通过二次转化生成的硝酸盐、硫酸盐是秋冬季大气污染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压力持续加大,必须进一步加强玻璃工业污染减排力度。


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已经不能满足我省对玻璃工业大气污染排放的管控要求,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等省已先后出台了更严格的玻璃工业地方标准。为进一步降低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通过制定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玻璃工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四川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排放现行标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一是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宽松,不利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防治。近几年,我省玻璃行业除尘脱硫技术已较为成熟,SCR脱硝技术也在玻璃行业得到推广,复合陶瓷滤筒除尘脱硝一体化等高效治理技术也逐步得到应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水平已明显下降,GB 9078-1996、GB 26453-2011、GB 29495-2013以及GB 26453-2022中的部分排放限值较宽松,不能发挥有效约束作用;


二是污染物控制指标不全。玻璃熔窑废气脱硝过程中存在氨逃逸,氨的装卸、贮存、输送等过程存在无组织排放,GB 26453-2022中仅规定了有组织氨排放限值,未制定无组织氨排放限值。


三、本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衔接性原则。以国家标准GB 26453-2022为基础,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当或严于国家标准。


二是先进性原则。研究国外发达地区玻璃行业污染控制技术发展状况,结合国内工艺和技术发展现状,基于本地实际情况,以促进环保技术进步为原则,制定此标准。


三是可行性原则。结合本地区污染水平和治理能力,充分衡量客观科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操作可行四方面,制定排放标准,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本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


本标准制定的具体技术路线如下:首先,通过资料收集和调研等途径掌握我省玻璃企业的分布情况,核算全省玻璃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确定现场调研测试的选取原则,确保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及攀西地区都有所覆盖。其次,采用烟气烟尘测试设备对不同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包括不同工段有组织、厂区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分析玻璃行业污染排放特征,掌握重点排污环节。第三,采用现场调查的方式掌握不同工段所采取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通过测试和调研的方式获取各种措施的治理效率,确定排放限值。第四,赴河南、河北等省调研学习玻璃工业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标准制定提供借鉴。最后,通过咨询相关省级部门、市(州)生态环境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专家和领导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


五、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六、本标准不同区域、不同工段划分的依据和内容是什么?


我省地域广阔,不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行业治理现状、经济发展水平等差距较大,为充分体现标准的公平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分为甘孜、阿坝和凉山州以及其他城市执行不同标准限值。


实际测试数据表明,不同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特征不尽相同,故分为玻璃熔窑,镀膜尾气处理系统,涉VOCs物料加工工序,原料称量、配料、碎玻璃及其他通风生产设施等4个生产过程,不同生产过程执行不同排放限值。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产品的差异性,对甘孜、阿坝和凉山州以外的其他城市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进行差别化管控,平板玻璃工业NOx排放限值为300毫克/立方米;针对其他玻璃企业规模小、脱硝设施安装运行成本相对较高等特点,规定其他玻璃NOx排放限值为350毫克/立方米。


七、本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和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本标准在借鉴相关国家标准和国内其他地区排放标准制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保护人体健康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首要目标,选取排放量相对较大、且可实施控制和监测的污染物。


玻璃熔窑污染排放相对复杂,主要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氯化氢、氟化物、以及砷、锑、铅及其化合物;镀膜尾气处理系统主要排放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涉VOCs物料加工工序主要排放非甲烷总烃(NMHC)、苯系物和苯;原料称量、配料、碎玻璃及其他通风生产设施主要排放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标准根据各生产过程污染排放特征选取相应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实际测试数据表明,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后各生产过程颗粒物浓度差异较小,故执行相同颗粒物排放限值。玻璃熔窑、涉VOCs物料加工工序根据实测浓度及污染治理设施最佳治理效率确定排放限值。


针对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主要排放氨、苯、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厂区内主要排放颗粒物,涉VOCs物料加工工序厂房周边还排放NMHC,排放限值根据实测浓度及污染治理设施最佳治理效率确定。


八、本标准的实施将对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本标准实施后,我省各市(州)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将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将有一定改善。以2020年全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基准,标准实施后全省玻璃行业将减排0.85万吨PM10、0.81万吨PM2.5、0.84万吨SO2、0.73万吨NOx,减排比例分别为60%、60%、75%、50%。因此,本标准实施后,我省玻璃工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将大大降低,环境效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