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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会员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所有会员。

第三条 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诚信、规范与专业。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

第五条 本会会员应主动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弄虚作假、见利忘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狭隘偏见、恶性竞争。

第六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拒绝调查有害信息;

(二)不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三)在涉外活动和涉外交往中不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尊严,严守法纪。

(四)发布或传播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尽力保证数据的技术说明完整性,确保信息的合法、真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的专业形象。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不抄袭、剽窃他人劳动成果。 

第八条 本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会及会员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与条款。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本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涉嫌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均有权及时向本会进行检举,要求本会进行调查。本会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或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的措施,对于影响特别恶劣,或坚持不改的,将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均有权对本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本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检举本会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会及会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2016年4月10日经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施行,并在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