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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赞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通过赞助方式参与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的建设,规范运作过程中的赞助行为及其管理工作,维护赞助方和促进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赞助主题及赞助方向

  省内外一切具有一定社会信誉度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赞助。赞助的方向包括:促进会年会、论坛、杂志创办、图书出版、新书发布、学术研讨、网站宣传、产学研基地、课题研究、人才培养与培训、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四川评选等活动以及促进会确定的公益性建设工程和活动开展等。

  二、赞助的形式

  (一)对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的赞助,按照自愿公开的原则,通过提供资金、实物或无偿服务、无偿使用场所等形式进行。

  (二)赞助的实物必须来源合法,并符合该物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其包装、运输、安装等均由赞助方负责。

  (三)接受赞助的周期分为每年固定和临时活动赞助两类。

  三、赞助的受理及确认

  (一)受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理事会委托,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促进办”)为唯一的赞助受理方。

  (二)受理方在验证赞助方资信情况后,通过协议确认赞助的内容及方式,并明确赞、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赞助资金上缴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财务科,按赞助意向列入促进会专项开支;赞助实物由促进办根据赞助意向,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纳入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其它赞助以协议约定的内容安排。

  四、赞助的回报

  (一)赞助方实施赞助后,原则上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回报方式由赞助方和受理方通过协议商定。

  (二)赞助的回报,主要以提供宣传展示平台的方式,提升赞助方的社会形象。

  (三)赞助的回报必须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的根本宗旨。

  (四)根据赞助方式的不同,赞助方可获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回报:

  1.在其产品的包装、宣传和广告中,使用“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特许称号和标志;

  2.获得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系列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协办署名权;

  3.在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认定和使用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类别中享有优先地位;

  4.赞助方代表人获得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礼宾待遇,参加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活动;

  5.获得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部分网页或部分活动场所内外广告位的使用权;

  6.举行接收赞助仪式,并通过宣传媒体公告致谢;

  7.赞助方和受理方另行议定的其它回报方式。

  (五)每年固定赞助的回报时间为一年,以签订赞助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临时活动赞助回报截止时间为活动结束时间。

  五、赞助的管理

  (一)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办公室对促进会赞助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促进会的名义吸收赞助。

  (二)对各类赞助的受理,要登记造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并向赞助方颁发证明文件(包括收据、协议书等)。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赞助方及促进会权益的行为。赞助的受理接受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六、其它

  (一)赞助回报中,涉及促进会标志使用问题的,按照《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