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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生态环境标准员申报办法

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生态环境标准员申报办法
(2016年4月10日,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员是指在工作中带头遵守、执行、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生态文明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生态、环保、绿色、低碳、节能减排等相关标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生态环境标准员适用于各类项目施工、勘测设计、试验检测、监理、采购等。

  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员主要来自但不限于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本人自愿申报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审议,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条 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是生态环境标准员的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标准员的审议、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标准员三年申报一次。每个申报期第一年的4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集中统一申报,6月30日前公布通过名单。

  第七条 生态环境标准员申报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环境保护类中专及以上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环境保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环境保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环境保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环境保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环境保护类博士学位,从事环境保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八条 申报人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一)材料目录(打印稿)1份; 

  (二)申报表(原件)1份;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用工单位聘任书(或聘约书)1套;

  (六)个人工作总结(打印稿)1份。

  以上材料电子件和纸质件各1份。

  第九条 生态环境标准员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准备好所有材料并交所在单位盖章;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填写《生态环境标准员申报统计表》并盖章;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统一寄送纸质件至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办公室,发送电子件865870033@qq.com。

  第十条 生态环境标准员管理办法

  (一)生态环境标准员经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审核通过后,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生态环境标准员证。生态环境标准员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申报;

  (二)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负责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员档案;

  (三)对借用生态环境标准员名义从事违法违规和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由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予以除名并向社会通报,同时,由其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中,对申报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申报人的资格,已经发证的撤销其资格和证书,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生态环境标准员申报相关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