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监察厅 科技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环境保护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业厅 林业厅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移风易俗,根据民政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草拟了《四川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监察厅 科技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环境保护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业厅 林业厅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1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邮编:610061。传真请发至:(028)84423035/84423034。网上提意见,请登陆:四川省民政厅网(https://mzt.sc.gov.cn)。
附件:《四川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监察厅 科技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环境保护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业厅 林业厅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民政厅
2016年3月25日
四川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监察厅 科技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环境保护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业厅 林业厅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委组织部、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发改局)、民政局、监察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牧)局、林业局:
近日,民政部等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努力建设幸福美丽四川,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32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央“五大发展理念”和省委“三大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加强政策激励引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因地制宜,科学施策,积极引导人们更加自觉接受节地生态葬法,尽量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各地在巩固和提高年均火化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按照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各地要组织梳理现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情况,认真排查火葬区推行火葬工作情况和火葬区骨灰处理、土葬改革区遗体埋葬的情况,科学精准划定火化区和土葬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在公墓(骨灰堂)内集中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
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在人口密集区推行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倡导骨灰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建设单具遗体安葬和双人合葬占地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环保型墓位,消除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二)着力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各地要将节地生态葬设施建设列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重要内容,抓紧研制本地区殡葬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提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布局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就近、节约、文明、生态的安葬需求。要着力加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涉及集中处置骨灰、遗体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本着补短板、保基本、促供给的原则,重点加强以政府主导的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规划、建设,尽力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逐步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单位、基层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推广节地生态葬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政府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形成参与殡葬改革的合力。
今后各地原则上新建政府城乡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节地生态设施建设须达到100%,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中节地生态安葬区域不得少于总体规划面积的50%;对现有经营性公墓的未使用区域,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明确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但至少不得低于30%的区域实行节地生态葬;对超标准占地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改造、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加强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力争到2020年,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5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
(三)着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要针对节地生态安葬的人群及相关服务特点,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便捷方式,拓展全程引导、交通保障、悲伤抚慰等服务项目,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做到用心服务、便民高效。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鼓励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强化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公墓示范带头作用,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要结合实际探索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化建设,制定、细化和完善生态节地安葬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积极引入环保、建筑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和安葬方式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工作,着力打造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精品工程。加强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对殡葬系统员工普遍进行一次轮训,鼓励员工参加专业社会工作者考试,着力提升干部职工的生态文明素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切实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健全完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积极通过试点引路,典型示范,切实推动全省生态节地安葬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今年,除了甘孜州、阿坝州外,其余市州须明确一个县(市区)作为节地生态安葬试点地区,成都市、眉山市,广汉市、荣县、万源市、通江县作为省级节地生态安葬试点地区,要注重总结评估,着力研究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力争用2年时间在试点地区开花结果,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示范经验和制度机制。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安葬设施规划建设,支持保障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统筹协调,负责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行业政策标准,加强审批监管、督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宣传部门要负责生态节地葬法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为推行殡葬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的独特优势,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和管理等工作;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财政部门要负责将生态节地设施建设资金、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省级建立惠民殡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对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好的地区进行奖励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切实保障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土地供应,对满足规划条件、布局选址合理及体现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的殡葬项目要优先给予用地安排,对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严格查处乱埋乱葬和占用耕地等修建坟墓(塔陵)行为。科技部门要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对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把关,严厉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殡葬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相关服务工作。农业部门要负责加强对滥占农田的自建墓地和丧葬行为的监管。明确“三权”权能边界和相互关系,在流转土地中不出现滥占地、乱建坟,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加强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要负责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好林地使用审批工作,指导、支持开展生态安葬。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科学合理规划公墓建设用地和生态安葬用地,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尽量不砍或少砍森林,从严审核审批公墓使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地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相关要求,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依法从政意识,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到。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 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组织部门要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党员、干部丧葬活动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对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执纪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注重实践养成,坚持清明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节地生态安葬宣讲、集中撒海生态安葬等活动,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要着力培育、宣传现代殡葬文化,充分依托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和宣传平台。积极宣传、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激励机制,鼓励、宣传带头推行、使用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行为,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大力宣传、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各地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
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
2016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