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切实维护长江经济带河流生态系统健康,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坚决纠治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挖砂采石等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影响,强化长江流域四川境内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四次全会精神,坚持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着力修复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完成渔民退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监督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进一步完善,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部分被破坏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得到修复,水生生物资源逐步上升,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到2025年,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重要江河实现常年禁渔,关键生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到2035年,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和种群重建获得成功,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
二、工作任务
(三)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加强江河湖泊重点水域生态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以濒危水生生物为重点,在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一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恢复重要水域自然生境。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和修复,合理规划涉水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恢复长江及重要支流自然生境,实施岷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等河流的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消除已有不利影响,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满足水生生物最基本的栖息繁衍需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优化完善生态调度
根据水生生物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水库及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调度方式。涉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等有特殊用水要求的河段,专题论证确定其生态流量。
科学规范水电站运行管理,优化水库调度运行方式,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的生态调度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水域生态的负面影响。研究建立生态水量保障机制,维持流域生态系统水资源平衡。实施恢复鱼类洄游通道,确保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的需要。
责任单位: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五)科学开展增殖放流
根据水生生态系统结构和水域生态容量,制定科学有效的放流规划,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种类、规格、数量和时间,开展标记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放流效果评估机制。
加强对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管理,建立供苗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监管,确保苗种质量。
加强社会公众和宗教团体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的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严控无序放流,严防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污染,提升放流效果。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自然资源厅
(六)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大力推广池塘健康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现“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推动水产绿色发展。
加强外来物种养殖的管理,防治因养殖逃逸造成天然水域种质资源污染和损害。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七)实施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有效保护好我省长江上游珍稀濒危鱼类,对长江鲟、川陕哲罗鲑实施抢救性保护,在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四川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划,力争2025年前长江鲟、川陕哲罗鲑种群数量实现有效保护和恢复性增长。
加强区域性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物种历史分布和现实生存情况,编制本地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计划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全方位提升区域性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水平,尽快扭转不同等级濒危物种种群衰退趋势。
进一步改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保种和野化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建立野外试验性放归保护小区,建立跟踪监测网络,科学评价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和恢复效果。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八)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根据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科学确定并适时调整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等级,进一步强化对水生生物的保护与管理,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
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规划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人工驯养繁育研究和种群恢复工程,全面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
开展全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建设,定期发布全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公报。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九)强化生境源头防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的规范管理,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依法开展影响专题评价,对已批复的相关流域开发规划,应从生态保护优先角度出发,进行修订和完善,流域河流应根据鱼类生存与繁衍需要,保留适合水生生物栖息繁殖的天然河段。
加强长江水域污染防控,开展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污染事故,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污染事故。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禁止在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要确保达标排放,要建立排污台账,逐步减少重要水域排污口的排放总量,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到2020年,力争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到83%,87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81.6%,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
(十)加强保护地建设
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建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严格监管涉水工程。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挖沙采石、航道疏浚、城镇建设、岸线利用等涉水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水生生物分布情况和保护需要,科学划定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严格落实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及其生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和相关补偿措施,对已建和在建涉水工程项目,开展专题督察,确保生态补偿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十一)提升保护地功能
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域生态监控能力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建立水生生物资源资产台账,充分利用大数据增强旅游、监管、救护和科普教育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已建成的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和指导,在管理机构、人员、基础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撑保障,确保保护区功能有效发挥。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十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水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管理,明确补偿主体和责任,科学确定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用途,根据流域生态保护需要,可整合各类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流域性受损生态的补救和修复,增强补偿措施针对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推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补偿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将捕捞渔民退捕与精准扶贫相结合,通过资金奖补、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转得出、稳得住、有保障,不返捕”,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常年禁捕,2025年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
(十三)强化支撑保障措施
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鼓励企业和公众支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事业,健全多主体参与、多元化融资、精准化投入的体制机制。要重点加大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捕捞渔民退捕转产”等工作的资金支持。相关市(州)、县要依法落实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统筹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加强退捕渔民的实用技能培训,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努力拓宽渔民转产转业渠道,统筹推进渔民上岸安居、教育、医保、低保、养老及扶贫等方面政策落实,完善退捕渔民相关保障机制,使其生活上无后顾之忧。
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研究。加快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人工驯养和繁育技术攻关,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水生生物保护模式和技术。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科学技术厅
(十四)强化执法监督管理
规范涉水项目管理。强化水生生态与资源保护,重点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配备配齐执法装备和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探索建立退捕渔民“护渔”巡查制度,继续抓好“亮剑”系列渔政专项执法行动,强化专项督察和交叉执法检查。
完善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渔业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联合打击非法捕捞、非法经营、非法利用和非法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三无”船舶。
责任单位: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检察院
三、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保持清醒头脑,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把我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十六)建立协调机制。为贯彻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建立由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交通厅组成的四川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开展保护工作,落实相关任务。各市(州)、县要建立相应的水生生物保护机制,明确责任,将水生生物保护方面与湖河长制相结合,制定并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坚持责任到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共同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落实。
(十七)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各地要将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长江流域地方政府绩效及湖河长制考核体系,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十八)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树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进行宣传,突出公益属性,定期公开长江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思想认知,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长江渔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营造全社会参与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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