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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起草了《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ghcwc2011@163.com

2.邮递信件: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人:夏溶矫

联系电话:028-80589132

附件: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执法及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安排。原则上用于年度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投入资金。其所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申报入库等,确定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生态环境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对污染防治项目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负责,生态环境厅和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严格审查。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及良好水体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以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VOCS)、“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能力建设、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及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地生态带建设以及关于农村环境整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州)、县(市、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六)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省级委托地方开展的环境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事项。


(七)生态环境先进技术示范和科普基地创建、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试点示范等。


(八)生态环保项目贴息。给予符合条件的国内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贴息支持。

(九)中央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新增生态环境重大工作和生态环保突发应急事项。


第八条 本专项“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定额补助法”进行综合分配。其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资金采取定额补助法分配,其余资金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完成现有项目库暂未涵盖的国省重大战略部署或指令性工作任务确需安排的资金,省级可先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完成补库手续。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划和省级项目库实际,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已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情况、项目资金需求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生态环境厅结合工作情况适时编印入库指南,对省级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工作情况拟定分配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目标任务、区域绩效目标等,依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首次验收合格获得命名的创建主体,结合当年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基本支出等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责任化管理。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批复等,明确管理职责、资金预算、技术路线、保障措施、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可量化、可操作,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所支持的项目,由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行确定,但须及时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对出现问题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情节严重的调减或暂停安排所涉及县(市、区)或市(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规定,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和档案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和整改不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应该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各地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统筹用于全省生态环保领域项目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地区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资金、水污染防治激励约束资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以奖代补资金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我省的同类资金,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资环〔2019〕71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9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