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有志于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人士及与生态文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协助党和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按照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聚集全省有志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力量,深入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生态文明课题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以大批高水平研究成果,为推进四川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动力、智力支持;
(二)围绕国家和四川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协助政府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评价和定量考核,为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三)参与和推动四川生态文明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态权益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维权活动和公益活动,维护公众合法生态权益;
(四)开展生态文明领域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活动,构建生态文明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平台;
(五)组织开展“美丽四川”系列活动;
(六)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生态文明创建事宜;
(七)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承接相关单位委托的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规划、评审、认证、推广等服务;
(八)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研讨活动,组织会员开展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教育、培训、讲座等活动,提高全川人民生态文明意识;
(九)促进生态文明交流与合作,联系团结相关单位,展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成就,借鉴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为推动人类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做出努力。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实名制,应该是在生态文明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在川生活工作的中国内地公民;
(四)单位会员应该是绿色形象好、热心参与四川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法人单位;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从事或参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通过促进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本会的影响;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经理事会或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会员大会授权,届中可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生态文明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和补贴标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会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其中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为议事和咨询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原则,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对外必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四川省民政厅。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10月25日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