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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通报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月16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2022年生态环保工作情况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并公布了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凉山州四川傲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6月10日,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傲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G4216线金阳-宁南段高速公路谢家坪隧道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隧道正在施工,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外排至牛路沟,汇入金沙江。四川省凉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施工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11.47,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pH允许排放标准值6-9的范围;悬浮物为124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悬浮物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16.7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四川傲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2.7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攀枝花市盐边县铭豪鑫矿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3月17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盐边县铭豪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烘干车间布袋除尘器顶端未封闭且未与排气筒连接,生产废气直排;磁选包装车间进料口和各落料点粉尘收集罩损坏脱落,无法正常收集处理生产废气;成品矿仓防尘软帘部分损坏、缺失未及时修复,现场积尘严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4.7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