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规〔2023〕4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厅等14家单位组织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套文件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川环规〔2023〕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docx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