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发〔2023〕15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农业(农牧)农村局、能源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方案.pdf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能源局
2023年7月19日
政策解读:
《四川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