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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有法可依

7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66条,包括大熊猫国家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发展与共享、保障与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进一步理顺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可以根据授权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并相应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监督”。


为严格落实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和管控要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条例》规定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管理机构应当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设置保护野生动植物标志、地名导向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以及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服务设施标志”。


为统筹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所在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条例》在已经对入口社区规划建设、保护原住居民合法权益、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优先聘用原住居民等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产业发展的支持,推动国家公园和社区融合发展。


为保障原住居民和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生态搬迁、生态补偿、经营设施退出等相关政策”之规定。


大熊猫国家公园跨四川、陕西、甘肃三省,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协作,三省决定就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开展协同立法,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我省在制定《条例》的基础上,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同步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19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体制机制、分区管控、绿色发展、监督保障等内容。


《条例》和《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此,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