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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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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在西藏、青海全域以及新疆、甘肃、云南及我省相关县域适用,共7章63条,包括总则、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重点涉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多个部门职责。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防控青藏高原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